Etihad

Dr. Ahmed Hankawi

Dr. Ahmed Hankawi

管理合夥人 公司商業、訴訟
a.hankawi@etihad-law.com
+964 781 500 1400, +964 773 013 0030

Ahmed 是 Hinkawi 集團公司的所有者兼首席執行官,並擔任 Etihad 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執行合夥人。他於 2018 年開始涉足法律領域,最終在 2019 年成立了該公司。除了企業業務之外,Ahmed 還成為了一位知名人物,並積極以演講者的身份參加伊拉克的各種會議,包括著名的尼尼微青年領袖論壇。

艾哈邁德來自家鄉摩蘇爾,熱衷於社區服務。他將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用於公益事業,尤其關注摩蘇爾地區的項目,從而為當地社區的福祉做出貢獻。作為法律專家,艾哈邁德為本地和國際公司提供重要的法律諮詢。他的影響力延伸至金融領域,在監督交易所公司的法律事務、確保遵守伊拉克中央銀行 (CBI) 的指示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目前,他正在攻讀博士學位。在法律方面,艾哈邁德的學術追求與他在阿提哈德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姊妹公司的領導地位相得益彰。他的專業領域涉及多個法律領域,包括商業、訴訟、銀行和個人地位。他作為訴訟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經驗進一步證明了他的法律能力的廣度,涵蓋了執行事項、債務索賠、勞動補償、驅逐案件和公文更正。

作為日內瓦國際仲裁機構授權的官方仲裁員,艾哈邁德代表客戶在阿拉伯和國際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出庭。他對教育的投入體現在他所獲得的廣播員培訓計畫文憑上,他透過該計畫開設了法律和其他領域的培訓課程。

艾哈邁德曾擔任多家國際和本地公司的律師和法律顧問,以熟練處理索賠、糾紛和商業法的各個方面而聞名。他多采多姿的職業生涯不僅體現了他的創業精神,也體現了他對推動法律事業發展的奉獻精神。

經驗

作為演講者參加與教育領域相關的會議,指導新一代。
代理與個人身分法相關的訴訟,例如合法分配、離婚、結婚證書等。
代表客戶在伊拉克各級法院提起刑事、民事、勞動和其他訴訟。
為本地和國際客戶註冊的資本超過 1 億伊拉克第納爾的公司。
公司股份出售和轉讓從起草合約開始到向公司註冊處、稅務總委員會提交申請並獲得稅務清關函的階段。
審查合約並提供租賃協議、合作協議等法律建議。
為能源部門的員工起草合同,包括安全程序和保險的詳細資訊。
有關石油、天然氣、能源和建築合約的建議。
為承包商提供預扣稅建議並獲得稅務機關的批准。
就稅務事宜提供建議,例如繳稅、計算稅款等。
擔任貨幣兌換公司的法律顧問,處理其與政府部門及伊拉克中央銀行的法律事務。
代理房地產買賣,起草相關銷售合同,與政府部門就違法處以的罰款進行談判。
提供FIDIC、銀行、石油、工程等合約的法律諮詢。
為 CMS 律師事務所就某科技公司的線上廣告提供諮詢。

招生

日內瓦國際仲裁
伊拉克律師協會
阿拉伯律師協會
伊拉克法學家聯盟
阿拉伯法學家聯盟
阿拉伯經濟和投資爭端仲裁和解決聯盟
伊拉克工程工會
阿拉伯工程聯盟
國際仲裁與調解學院
挪威委員會國際培訓師
美國教育學院培訓師申請

智慧財產權經驗
  • 該案涉及確定兩個商標之間是否存在相似性,可能誤導消費者。透過審查這些文檔,我們發現這些 TM 在核心概念和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因為它們都由一個黑色矩形內的單字組成,僅相差一個字母。 舊商標自 2018 年起已註冊,在當地市場享有優先權和認可度,而另一個商標仍在註冊中。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相似性可能會導致兩個 TM 之間的混淆。此外,導致拒絕的商標是眾所周知且廣泛使用的。因此,結論是註冊新的商標可能會誤導和混淆消費者。
  • 原告反對註冊新的商標,稱其新商標與其 2018 年在伊拉克針對同一產品類別註冊的商標有顯著相似性。原告強調,相似之處在於外觀和核心概念,兩種設計都是在黑色矩形內包含一個關鍵字,字母僅略有不同。這種相似性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並造成混淆。原告也強調了他們為推廣其商標並在當地和地區獲得廣泛認可所投入的大量資金。 在審查文件後,發現這兩個 TM 非常相似,僅在一個單字上存在細微差異,這使得區分變得困難,特別是因為這兩個 TM 都在同一產品類別中運行。經確認,原告的商標具有優先權且享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而新商標尚在等待註冊。基於這些發現,我們得出結論,註冊新的商標可能會使消費者感到困惑並侵犯原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尤其是考慮到市場上兩個商標的重疊。
  • 原告對商標註冊處以涉嫌與另一先前註冊的商標相似為由拒絕其商標在 (9-W) 類別下註冊的決定提出異議。經審查發現,兩個翻譯記憶庫在音節、外觀、發音等方面有明顯差異。原告的商標由阿拉伯語和英語的三個片段組成,而另一份商標僅由一個片段組成。此外,每個 TM 的核心概念截然不同:原告的 TM 與特定的文化和藝術主題相關,而另一個 TM 指的是天然食品。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存在任何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的相似性。結論是,註冊原告的商標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混淆或誤導的風險,並建議批准註冊。
  • 原告反對在 (32-B, C) 類別下註冊一個附有特定設計的新商標,聲稱它與其全球知名的商標相似,該商標在遊戲和娛樂領域享有廣泛認可,尤其是在兒童中。原告辯稱,其商標在多個國家的知名度和註冊,加上被告在兒童產品上使用類似的設計,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並造成產品源自原告公司的錯誤印象。經審查,發現兩個商標在設計和核心概念上相似,這增加了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尤其是那些可能缺乏區分商標能力的年輕消費者。觀察發現,原告的商標已獲得全球認可並長期使用,而被告的商標缺乏​​當地或國際知名度。結論是,註冊新的商標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並侵犯原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 原告對商標註冊機構接受對方公司對其商標註冊的異議的決定提出異議,理由是與對方公司先前在同一產品類別下註冊的商標存在顯著相似性(3)。原告辯稱,其商標具有顯著性,自2010年以來一直在使用,而對方則聲稱,兩個商標在整體外觀和核心概念上存在實質性相似,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經審查,兩個TM均以英文書寫在黑色矩形框內,關鍵字相似,僅在字體上有細微差別。這種相似性被認為可能會讓消費者感到困惑,特別是因為這兩個商標都屬於涉及香水和身體護理產品的相同產品類別。此外,對方公司的商標自2018年起註冊,受益於法律保護和當地市場存在,而原告的商標仍在註冊中,尚未獲得法律保護。結論是,兩個商標之間的相似性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並支持商標註冊官接受異議並駁回原告商標註冊的決定。
  • 原告對拒絕其在產品類別(35/A B)下的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理由是其商標在當地和國際上得到認可,並且已在包括原產國在內的多個國家獲得註冊。經審查,認定提交註冊的短語屬於勵志口號,缺乏伊拉克商標法所要求的商標的獨特特徵。該法律不允許將商業用語或口號註冊為商標。需要澄清的是,口號在國際上被廣泛認可為與公司相關的短語,但伊拉克法律並不承認它們是可註冊的商標,而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則允許此類註冊。因此,商標註冊處拒絕註冊的決定被認為是正確的,並且符合伊拉克法律的規定。
  • 原告反對駁回對被告註冊新商標的上訴,認為該商標與其先前註冊的商標並無相似之處。經審查,原告所有商標均註冊於同一產品類別,且在視覺設計和核心概念上與新商標有相似之處,包括共同的關鍵術語和相關設計元素。商標之間在設計和概念上的顯著相似性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並造成混淆,特別是考慮到產品分類的重疊。因此,原告的異議有理,駁回上訴的決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
  • 原告對其以第二被告名義註冊新商標的上訴請求被駁回提出異議,聲稱新商標在外觀和核心概念上均與其先前註冊的商標相似。經審查發現,原告的所有商標均註冊在同一產品類別下,並與新商標具有相似之處,包括共同的關鍵字和與同一概念相關的設計元素。 設計和名稱上的大量相似性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並造成混淆,特別是在產品分類相同的情況下。綜上所述,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駁回上訴的決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
  • 原告對拒絕在指定產品類別下註冊商標的決定提出異議,稱該名稱具有誤導性,因為它涉嫌指的是一個國家。在審查了管理商標和地理標誌的相關法律後,確定駁回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該商標所使用的名稱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的限制,且為通用名稱,不針對特定國家。 此外,也確定商標已在其他幾個國家註冊,這加強了原告的地位。經審查,認定商標註冊駁回在法律上不成立,並確認該申請符合既定的法律標準。
  • 原告反對該商標的註冊,聲稱其與兒童遊戲領域的國際知名商標相似,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特別是兒童,並造成混淆。經審查發現,被告的商標由一個獨特的文字和一隻特定顏色的卡通鳥組成,而原告的商標由獨特的設計、多種獨特的顏色組成,並且註冊在兒童遊戲和清潔產品等特定類別上。比較分析發現,兩個商標在名稱、顏色和鳥類圖案方面有顯著差異,避免了任何可能誤導消費者的相似性。此外,原告的商標因其廣泛的使用和普遍的知名度而獲得全球認可,而被告的商標則缺乏當地和國際認可。結論是,註冊被告的商標並不侵犯原告的權利,也不誤導目標受眾。
  • 原告反對該商標的註冊,理由是其與兒童遊戲和娛樂領域廣泛使用的國際公認商標相似。經審查發現,被告的商標由一個獨特的文字和一隻不同顏色的卡通鳥組成,而原告的商標則以獨特的卡通鳥為特色,具有獨特的形狀和顏色,代表知名產品。兩個商標在整體外觀或核心概念上並不具有實質相似性,從而降低了消費者混淆或欺騙的可能性。原告的商標被確認為全球知名商標,並得到廣泛的使用和普遍的認可,尤其是在兒童中。相反,被告的商標並未顯示出任何顯著的本地或國際聲譽。結論是,註冊被告的商標不會導致混淆或欺騙,並確認兩個商標具有足夠的顯著差異,以防止任何侵犯原告的權利。
  • 原告反對在 (32-B, C) 類中註冊商標,聲稱其與國際公認的商標非常相似,該商標廣泛用於兒童遊戲和娛樂領域。反對理由是擔心被告商標中的卡通設計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尤其是兒童。經審查商標,確定被告的商標包含一個獨特的單字和一隻卡通鳥,與原告商標中的卡通鳥完全不同。兩個商標的圖案、顏色及整體概念均有明顯差異,大大降低了混淆或欺騙的可能性。強調評估TM之間的相似性應依據其整體外觀和核心概念,而非具體的細節。鑑於商標設計、名稱和性質的差異,結論是相似性不足以誤導消費者。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原告的商標在全球享有盛譽並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在遊戲產業,但被告的商標在當地或國際上缺乏同等的認可度。建議不存在阻止被告商標註冊的法律依據,同時確認原告商標在原有領域內繼續受到保護和廣泛認可。
  • 原告對 TM 註冊機構拒絕在類別 (9-W) 中註冊其 TM 的決定提出異議,理由是涉嫌與跨多個類別(包括共享類別)註冊的現有 TM 相似。經審查,確定兩個商標在含義和上下文方面存在明顯區別;被拒絕的商標與文化和藝術內容相關,特別是與插圖故事相關,而另一個商標則與食品相關。此外,被駁回的商標在國際註冊和數位平台和社群媒體上廣泛使用的支持下,展現了獨特性和顯著性,增強了其獨特性和聲譽。經證實,不存在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的實質相似之處。建議允許被拒絕的商標註冊,強調它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或欺騙,並保持其獨特的身份。
  • 原告對商標註冊機構拒絕其 TM 在類別 (9-W) 中註冊的決定表示反對,因為據稱其 TM 與跨多個類別(包括共享類別)註冊的現有 TM 相似。經審查,確定兩個商標在含義、語音和上下文方面有明顯區別。被拒絕的標記與與網路上廣泛認可的插圖媒體相關的文化內容相關,而另一個標記代表用於促銷各種商品的食品。經確認,這兩個商標均持有國際註冊並具有獨立用途。被拒絕的商標在應用程式和網站上廣泛使用,而另一個商標則在完全不同的環境中使用。還強調的是,線上搜尋機制的精確性顯著降低了兩個標記之間發生混淆的可能性。考慮到每個商標的目的和目標受眾的差異,得出的結論是,註冊被拒絕的商標不會誤導或迷惑消費者。他們建議批准被拒絕的商標,強調不存在可能導致市場或數位平台的不確定性或虛假陳述的實質相似性。